总 则
为了丰富广大教职工的校园业余文化生活,推动我校教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校工会大力倡导各类教职工文体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规范教职工社团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由支部、工会分管教职工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工作。校工会具有指导、协调各社团正常开展活动的义务,同时也具有监督、管理各社团的权力。
第一条 校工会文体委员全面负责文体类社团的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条 社团采用团长负责制,团长由校工会任命产生。(另附表格)
第三条 各社团组团人数考虑活动规模不得高于15人。
第四条 各社团除了有工会任命的团长外,还有工会委员担任每个社团的负责人,制定活动规则,并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组队代表校工会进行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活动。
第二章 社团负责人
第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符合本社团的特长或爱好;
(三)热心社团工作,热情为社团会员服务。
第六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全面负责社团日常管理事务,做好社团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二)组织实施诸如比赛、表演等较大规模的活动;
(三)对申请加入社团的会员进行审批;
(四)组织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五)负责对校工会添置给本社团的活动器材、道具等设备的管理;
(六)做好活动计划与总结工作,对校工会负责。
第三章 社团会员
第七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章程和所欲加入社团章程者,均可参加社团。
第八条 工会会员加入社团,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报名,须本人自愿申请,即可成为社团会员。社团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每位社团会员只能申请参加一个社团。
第十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所在社团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校工会反映所在社团情况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所在社团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社团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三)享有退团自由。
第十一条 社团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校工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加社团活动;
(三)社团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会员,应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大同初级中学工会。
大同初级中学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