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学校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黄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三条 根据市、区财政局对公务卡统一要求,本校公务卡是具有银联标志的标准信用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作发行公务卡。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开卡、报销和销卡工作。
第五条 公务卡消费的适用范围是:学校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除单位的车辆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外省市偏远地区的差旅费、小额零星支出(如配钥匙、刻图章、购邮票)以外,确有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以贷记凭证转账,不使用支票结算方式;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审批流程,填报审批表,报经学校校长室同意方可支付,并接受教育局监察室、审计室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将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七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八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非公务性结算业务,非公务性支出由持卡人自行向开卡银行结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还款手续,在财政实施单一账户管理后,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与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学校承担公务还款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学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发生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支付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
第十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补办业务。补办后,持卡人将补办信息告知学校财务部门,由学校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学校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本单位审批程序通过,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发生支出后10天内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学校财务部门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学校持卡人报销时,财务部门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消费签购单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检索号”,从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维护、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2、对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3、与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4、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5、 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6、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7、配合教育局监察室、审计室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和费用。
2、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黄浦区财政、监察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3、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非学校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如有违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务卡运行过程接受区审计、监察机关、区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大同初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