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持续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坚决治理极端化现象,坚决打击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从事分裂渗透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非法组织,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新疆民族分裂势力以宗教极端为思想基础、以暴力恐怖为主要手段、以民族分裂为最终目的,大肆策划实施分裂活动,严重影响新疆稳定和国家安全”,要“开展‘去极端化’工作”。
“去极端化”工作,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总目标、打好反恐维稳“组合拳”的重要举措,是反对民族分裂、遏制暴恐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重要任务,关系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大局,关系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必须高度重视、深入推进,坚决遏制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
《条例》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一项重要立法。《条例》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强化重点区域防控、推进宗教和睦、加强教育转化、促进民族团结、确保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保证各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立法亮点
首先,《条例》明确了什么是极端化,什么是极端主义: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这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定义了极端化。在此基础上,将极端化的表现也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予以明确:如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等14种以及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其次,《条例》通过对基层“去极端化”工作的归纳、提炼,将“去极端化”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概括、整合和规范,用地方性法规的外在表现形式将其明确并固定。如,将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了规定,其中有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内容。《条例》对干预法律实施、生活习俗等当前影响总目标的一些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对从根源上预防极端化活动的发生、加强“去极端化”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提高“去极端化”工作能力和水平、遏制和消除极端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三,《条例》明确了“去极端化”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族、宗教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教育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还有社会各方面,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宗教团体、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高等院校、宗教院校、大众传媒及新兴传媒、宗教教职人员等,在明确主体及职责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贯彻执行将有效遏制极端化
《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坚持以新疆工作总目标统领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去极端化”将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工作,《条例》将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各族干部群众在学法守法的过程中,将会进一步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强化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法学部张瑞)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